手机号实名制与司法送达之思考

来源:挑号网. | 2021/01/25 21:12 | (分类:网站新闻)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羁绊司法的三大难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进,立案难有望得到根本改变。审理难和执行难仍然有待解决。其中,送达难是造成审理难和执行难的瓶颈之一,本文旨在为破解送达难建言献策。 

送达难是让法官和书记员非常头痛的事,如果当事人没有固定居所,且故意逃避司法送达,法院无法保证法律文书能真正送达当事人手中,成为导致审理难和执行难的瓶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送达作了许多规定,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顺应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增了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手机号实名制之后,手机号有望成为当事人的身份识别码。手机送达能否成为一种新型的司法送达方式,值得研究。

一、手机号实名制的司法送达意义

从2015年9月1日起,手机号实名制强制实施,不仅办理新的手机号需要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而且旧号码的实名登记同时推进,逾期未办理实名登记的手机号将可能停机。这就意味着今后未经登记的手机号将不可用,每个手机号只会有一个对应的实名用户,通过身份证号码能查询到用户的所有手机号。

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手机实名制强制实施的背景下,大多数情况下会有一个实名登记手机号码是手机用户本人使用,除了身份证被非法使用外,实名登记的手机号全都不是本人使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因此,通过身份证号码确定受送达人的手机号码,向受送达人名下所有手机号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受送达人收不到法院信息的情况也会是极少数。司法送达难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传统送达方式存在的困难

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种。直接送达要求把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不是本人签收法律文书,就需要证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有特定关系或有受送达人的授权。如果当事人故意逃避司法送达,直接送达就不可能完成。留置送达需要找到受送达的住所,如果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或户籍所在地、注册地、经营地不在法院辖区,很难找到受送达人的住所,留置送达也不可能完成。邮寄送达需要明确的邮寄地址,如果受送达人不提供邮寄地址,常常只能向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寄送法律文书,但是现今人口流动大,户籍所在地不是受送达人实际居住地,注册地址不是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的情况比比皆是,按照户籍地址或注册地址邮寄被退信的概率超过一半。公告送达是在穷尽前述三种送达方式之后的保底方式,但需要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如何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是一个难题。实践中,要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的注册地进行调查。简单的走访、拍照难以证明,一般需要当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配合制作调查笔录,确认受送达人不在该地,而且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明确表示不知道受送达人的去向,才能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实践中,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往往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不愿配合,拒绝提供其个人信息,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况常常发生,更不用说在调查笔录上加盖基层组织和小区物业公章。走访调查过程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如果受送达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不在法院辖区内,以上过程会变得更加艰难。“而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约有10%案件因无法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难以结案;发回重审案件约有10%是送达问题导致的;送达工作占用法官助理及书记员80%的精力。”[①]

三、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送达方式很少使用,因为这两种电子送达方式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传真、电子邮件的匿名性,无法保证受送达人的身份,在未经受送达人确认同意的情况下,无法主动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只能作为直接送达的一种补充手段;二是传真具有商务性,一般人不会在家里配备传真,也不是每个组织机构都会配备传真,这就决定了传真送达的局限性;三是电子邮件具有技术性,电子邮件是在网络技术兴起后发展起来的一种通讯手段,仍然有不少人不会使用电子邮件,即使注册了邮箱,有些人也没有定期查看电子邮件的习惯,不能保证法律文书即时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缺陷,决定了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无法普遍使用。

四、手机送达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其中的“联系方式”是在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的,其与“住所”区别,可以是座机、手机、电子邮箱等可以直接联系到原告的方式,原告到法院立案都应在起诉状中记明原告的联系方式,实践中大多数人都会写上手机号码。这说明手机已成为人们联系的主要方式,用手机作为常用送达方式具有优势。

科技的发展日兴月异,技术性的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会被逐渐克服,人为的问题才是使用手机送达最主要的问题,但也有办法尽量避免。手机号实名制之后,移动运营商应提供途径让人们能随时通过身份证号查询管理其名下所有的手机号码,这样就能尽量减少手机号被冒名非法使用的可能性,确保非本人使用的手机号尽可能与本人存在联系,达到司法送达无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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